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属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资料都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管理的劳动资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服务、出租或用于企业行政管理等目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三是该项资产的成本及其为企业提供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现行行业制度规定,企业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资料,企业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核算。

现行制度对固定资产是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的。采用这一分类方法,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七大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指社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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